汇川公安分局户籍业务办理流程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项目变更更正)

材料清单:
(一)姓名变更与更正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申请应当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变更、更正人在10-18周岁之间的,申请需由申请人和变更、更正人共同签名,年满18周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和变更、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变更、更正人在18周岁以下的,需提供其父母的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及父母同意变更姓名的书面申明;
4.提供变更、更正申请事由相关证明材料。
(二)性别变更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变更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医学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三)性别更正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性别出错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出生日期更正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出生日期出错的产生原因相关证明材料;
4.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以下材料之一:
(1)原始的出生登记材料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的病历档案;
(2)公安机关签发的原始《户口迁移证明》或《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建立在登记户口之前的单位原始档案材料;
(4)无法查找证明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由社区民警询问两名及以上其他旁证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盖派出所公章;
(5)既无证明材料社区民警又无法调查核实的,由我国三级以上医院出具骨龄医学鉴定证明和县及以上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证明。
干部出生日期的变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要求办理。
(五)民族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变更人的年龄应小于20周岁);
3.变更人《贵州省民族成分变更审批表》。
(六)民族更正登记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更正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公安机关在登记户籍时存在过错或过失造成公民民族成分登记错误的情况说明;
4.更正人民族成分的以下材料之一:
(1)原始的出生登记材料和父母的民族成分证明材料;
(2)原始的迁出或迁入材料和父母的民族成分证明材料。
公民的民族与其父或母民族一方相同,提出申请的按民族变更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