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府办发〔2022〕9号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汇川区煤矿“打非治违”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工经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山盆镇人民政府、板桥镇人民政府、高坪街道办事处,各煤矿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汇川区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3月23日
汇川区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以及3月13日全省安全稳定警示教育大会会议精神,深刻吸取“2·25”黔西南州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和“3·2”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事故教训,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22〕1号)要求,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依法依规、集中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整改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成立煤矿“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远伟 国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胡元栋 区工经局局长
成 员:蔡恒禹 区政府办副主任
杨昌贵 区工经局副局长
曾庆海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 举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龙厚浪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徐 源 山盆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 露 高坪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籍中 板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工经局,胡元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昌贵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调度和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实施本次专项行动。
三、检查范围
(一)全区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二)全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启动阶段。2022年3月至4月,各煤矿企业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编制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5月至9月,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聘请专家组下沉各煤矿企业开展集中排查整治。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0月,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总结评估,10月20日前提交“打非治违”总结报告。
五、重点检查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隐瞒作业地点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逾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效果未达标,限期整改或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或抽采不达标继续进行采掘作业的;瓦斯超限、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的;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六)水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或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不完整、周边采空区边界不清楚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的;兼并主体企业对被兼并煤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
(八)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九)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一)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恶意篡改、删除、屏蔽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信息的。
(十二)煤矿企业未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且满足30分钟到矿服务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三)违规爆破、动火作业、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管控治理和密闭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十四)使用国家或行业命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的。
(十五)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风险未经研判或未采取管控措施冒险作业的。
(十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以及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十七)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
(十八)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
(十九)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爆炸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
(二十)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地方政府认定应当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1.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将工作开展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认真、细致、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二)全面强化集中整治
1.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产生的主要根源,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煤矿企业,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落实《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加强“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综合管控措施的应用,全方位有效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三)全面巩固整治成效
1.本次专项行动要坚持把煤矿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瓦斯综合防治、水害防治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要在深入分析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主要原因的基础上,抓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难以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跟踪督办,强化治本之策,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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