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信访、维稳相关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
2 |
扫黑除恶、反邪教、反恐怖工作情况 |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
3 |
涉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 |
|
4 |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 |
|
|
5 |
社区服刑人员调查评估材料 |
|
|
6 |
社区矫正工作应急预案 |
|
|
7 |
涉及社区服刑人员个人隐私的信息 |
|
|
8 |
社区服刑人员监管信息 |
|
|
9 |
社区矫正重大案件调查材料 |
|
|
10 |
涉及社区矫正安全稳定的检查方案和结果 |
|
|
11 |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 |
|
|
12 |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 |
|
|
13 |
征兵对象体检、政审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 |
|
14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中涉及个人信息 |
|
|
15 |
艾滋病感染者信息或传染病患者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 |
|
|
16 |
计生人口信息 |
|
|
17 |
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中可能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 的数据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18 |
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数据和公有经济企业人才统计数据 |
|
|
19 |
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 |
|
|
20 |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的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材料。
|
|
|
21 |
民政宗教有关信息 |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
22 |
干部个人信息、档案、个人事项报告及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 |
|
23 |
组织人事、党务等内部运转信息及机关纪工委工作内部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
24 |
过程资料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 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开。” |
|
25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工资福利相关政策文件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工资福利相关政策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政策性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 |
|
26 |
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工作作出的批示、指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
27 |
涉密文件 |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
28 |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报告等材料;专家论证或审查材料;定价机关依法定价时, 除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布内容以外的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
29 |
行政强制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阶段的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
30 |
参保单位和人员的个人信息 |
《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
31 |
合作医疗个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
32 |
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扶贫小额信贷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33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信息 |
|
|
34 |
各级审计等审计的问题和整改内容 |
|
|
35 |
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检查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和报告 |
|
|
36 |
动物疫情信息、处置情况报告及下达的相关经费文件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公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
|
37 |
用于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全省及各地区水、气、声、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的原始系统监测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
38 |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环境污染专项调查的原始系统数据。 |
|
|
39 |
企业的环境统计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
40 |
企业总量减排核定数据。 |
|
|
41 |
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 |
|
|
42 |
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
43 |
需经上级审批但还未被批准的方案、计划、项目等 |
《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 款:“除行政机关依法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不得公开。” |
|
44 |
涉及企业具体经营有关信息 |
涉及企业具体经营事项,不宜公开 |
|
45 |
高精度地图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
46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
47 |
涉及棚改个人身份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
48 |
低保户、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困境留守儿童、住房保障对象等个人档案中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