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为加强汇川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建设、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2024年3月19日,形成遵义市汇川区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运行管理调查评估报告;2024年6月14日-7月15日,通过汇川区人民政府网站把《办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30天,未收到反馈意见,同时向各镇(街道)以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科局、区文化旅游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区自然资源局及董公寺街道办事处反馈意见,其余镇(街)及职能部门无意见;2024年7月19日,召集相关专家开展了专家论证并论证通过;2024年7月22日,贵州典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书;2024年7月30日,遵义市汇川区水务局召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2024年8月8日,区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2024年8月22日,区司法局出具审核意见;2024年9月13日,第五届区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本《办法》。
三、目标任务: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
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共计四章,共计二十三条,首先提出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界定,其次是明确了区直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上的职能职责,最后规定了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的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管网的责任主体,对排水与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负总责;负责管网的排查巡查,及时开展管网整治;做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二)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除一级、二级及三级管网以外的背街小巷、城郊结合部其他排水与污水管网的责任主体,对排水与污水管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负总责;负责管网的排查巡查,及时开展管网整治;做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三)区水务局为城镇污水处理区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及进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监督核查工作;负责城区市政一级排污管网(箱涵)的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负责将污水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纳入督考合一考核内容;对集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及出水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监督核查工作;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申报及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对非法排污、非法处理工业污水、污水处理厂运行数据造假等非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城市雨污分流建设工作,负责城区三级排水排污管网设施的管理、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项目申报和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建筑物配套的排水立管建设改造工作;负责督促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做好小区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牵头配合做好新建小区的供水、雨水及污水管网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
(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牵头城市排水防涝、排水等设施的日常巡查、检查、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二级排水排污管网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
(七)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预算保障工作;配合开展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
(八)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全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审批;牵头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定价、调价工作。
(九)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和规划工作。
(十)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畜牧渔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畜禽粪污排放治理工作。
(十一)区工科局负责指导全区煤矿及非煤矿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管理工作。
(十二)区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区旅游景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十三)其余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管污水”的原则,对领域内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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