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规定,对《汇川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府办发〔2013〕210号)进行修订,形成《遵义市汇川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遵义市汇川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共八条三十四款,在第四条”社会保障”新增了 “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主要内容为:对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划入个人账户,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提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凭证发放缴费补助金,补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300元。
三、新旧办法差异
在办法第四条“社会保障”中,由原来的“建立增发基础养老金制度”上,“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人员可自愿选择其中之一,但不能同时享受,以下是两种补助方式待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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